衛計委25日發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自2000年7月起實施的現行《規范》共88條,而新發布的修訂草案擴容至201條。草案中關于“藥品安全”的表述顯著增加,新設章節明確提出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草案還增加條款,要求關于藥品批發企業對計量器具、溫濕度監測設備和冷藏運輸設施設備等定期進行校準或檢定,建立能夠滿足經營管理全過程及質量控制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以滿足電子監管的實施條件,并嚴格審核供貨單位消瘦人員資格授權書和身份。
草案要求批發企業對發現的質量有疑問藥品及時采取停售措施;對不合格品中的假藥和特殊管理的藥品,及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尤其監督銷毀。已售出的藥品如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批發企業應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及時通知停售或追回,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并建立藥品召回記錄。
修訂草案同時要求藥品零售企業對有質量疑問的藥品及時撤柜,停止消瘦;對顧客投訴中涉嫌假劣藥問題的,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停止消瘦該藥品,對同品種的其他批號藥品以及同一渠道購進的藥品進行檢查,并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對藥品進行處理。
草案還明確,藥品零售企業不得有藥品生產或批發企業派駐的藥品促銷人員,同時不得以搭售、贈送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修訂草案的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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