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周期為4年,結論分甲等、乙等、不合格三檔
●借機盲目擴大規模濫購設備者直接評為不合格
●結論為不合格醫院的法人或主要負責人要受處分
衛計委日前印發《醫院評審暫行辦法》。衛計委醫療服務監管司相關負責人說,根據《辦法》,醫院評審周期為4年,新建醫院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滿3年后方可申請首次評審。醫院設置級別發生變更的,變更后執業滿3年方可按照變更后級別申請首次評審。醫院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和不定期重點檢查,其中不定期重點評價分值應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評審總分的30%。
《辦法》規定,各級醫院評審結論分為甲等、乙等、不合格。甲等、乙等醫院,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衛計委統一格式的等級證書及標識。衛生行政部門應對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醫院下達整改通知書,給予3個月~6個月的整改期。醫院應于整改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評審。再次評審仍不合格的醫院,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具體情況,適當調低或撤銷醫院級別;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相應處理。醫院存在借評審盲目擴大規模、濫購設備、浪費資源等行為的應終止評審,并直接作出不合格的評審結論。醫院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法給予或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醫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據該負責人介紹,此輪評審將探索采用多種方法開展醫院評審評價工作。在周期性評審中,在評審材料審核和現場評審的基礎上,增加了利用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等方法開展醫院評價,采取以病案首頁信息、電子病歷、醫院信息系統等為基礎,對反應醫療質量、醫院運行效率和單病種診療水平的有關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排序比較的方式,更加客觀全面地反應醫院工作狀態。同時,探索由獨立第三方組織負責的更加科學、客觀的患者滿意度調查方法和手段,保證調查過程的科學性和調查結果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