頸椎過伸性損傷又稱之為“揮鞭性損傷”,隨著高速公路的擴延及車速的提高,近年來此類損傷日漸增多,臨床經驗不足的臨床醫師易將其漏診、誤診,應引起重視。傷情較重者大多殘留后遺癥,尤其是對手部功能的影響較大。其主要病理解剖改變位于脊髄中央管處,故又名“脊髄中央管癥候群”。
一、致傷機制
其發生機制大多見于高速行駛之車輛急剎車或撞車時。此時,由于慣性力的作用,面、頜、額等部位受來自正前方的撞擊(多為擋風玻璃或前方座椅的靠背),而使頭頸向后過度仰伸;瞬間,頭頸又向前屈。因此,亦易引起屈曲性損傷。此外,來自前方的其他暴力,仰頸位自髙處跌下,以及頸部被向上向后方向的暴力牽拉等均可產生同樣后果。此種暴力視其著力點不同,除可造成前節所提 及的頸椎后脫位,Hangman骨折、下頸椎椎弓根骨折、齒突骨折伴寰樞后脫位等各種損傷外,其最嚴重的后果是引起脊髄的損害。
在正常頸椎仰伸時,椎管內之脊髓及硬膜囊呈折疊樣(手風琴式)被壓縮變短;但如果前縱韌帶斷裂、椎間隙分離,則可使脊髄反被拉長。此時的硬膜囊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在此情況下,如該傷者頸椎椎管較狹窄,則易使脊髓嵌夾于突然前凸、內陷的黃韌帶與前方的骨性管壁之中;尤其是于椎管前方有髓核后突或骨刺形成的前提下,此種對沖性壓力,最后易集中到脊髓中央管處,以致引起該處周圍的充血、水腫或出血。如中央管周圍受損程度較輕,則大部分病理過程有可能完全逆轉痊愈;但如果脊髓實質損傷范圍較大,傷情重,一般難以完全恢復,且易殘留后遺癥。
此外,此種損傷亦易見于類風濕性脊柱炎、強直性脊柱炎、彌漫性特發性骨肥大綜合征或 Marie-Stri- impell綜合征這類病人。主要是此類病人由于病殘 使頸椎活動范圍明顯受限,甚易發生頸椎損傷,尤其是在飲酒之后,或因視力差或一過性腦缺血發作。 當患者面部朝前跌跤,則可引起頸椎后伸損傷,多見于C7水平。以致前縱韌帶、纖維環及椎間盤斷裂;后縱韌帶亦多撕裂;偶爾有關節突關節的關節囊分離,亦可伴有程度不同的神經損傷。
此類損傷可出現已下三種結果:
1.無神經損傷由于后伸損傷,脊髓很少受擠壓,特別當椎管較寬時。
2.脊髄前動脈受損引起動脈血栓形成與四肢麻痹。
3.脊髓不完全性損傷前髄直接損傷,或因擠壓而中央型脊髄損傷。
脊柱越僵硬,損傷與不穩的程度也愈重,大多需要手術療法。此種揮鞭性或過伸性損傷,因病理改變主要位 于脊髓中央管處,故又名脊髓中央管癥候群,其病理解剖改變包括:
1.前縱韌帶及椎節撕裂其程度輕重不一,從部分撕裂到完全斷裂,與纖維環相連的深層纖維可將纖維環撕裂,嚴重者椎間隙亦受損,以致前方椎間 隙隨之增寬。
2.椎體前筋膜下血腫主要由于局部創傷所致 的小血管斷裂,以致易在疏松的椎前筋膜下方形成血 腫,從而增大了 X線側位片上椎前陰影的寬度,這是診斷此種損傷的重要標準之一。
脊髓中央管周圍創傷反應可能系前后雙側 對沖性暴力作用,以致在脊髓中央管周圍實質內出現 水腫及小出血點,并影響傳導束的生理功能而在臨床上出現一系列癥狀。
3.椎板及棘突等損傷如暴力更進一步加劇, 亦可造成椎節后部結構的損傷。在此情況下,脊髄 多呈完全性斷裂,并形成頸椎后脫位。此種仰伸-壓 縮暴力在交通及建筑業事故中并非少見,且后果嚴重,預后不佳。
此外,在以椎體后緣骨贅為主的骨源性頸椎病 者,如遇過伸性損傷,即便是十分輕微外力,其癥狀卻十分嚴重。此主要是由于在仰伸狀態下,由于椎管前方有骨性致壓物,后方硬膜囊壁及黃韌帶向前加壓,以致處于硬膜囊內中間的脊髄突然受到來自前后雙向壓應力而引起或加重脊髓受損的程度。此時除了過伸性損傷所致的脊髓中央管綜合征外,尚可伴有明顯的前脊髄綜合征。在治療上 應采取積極態度,一旦非手術療法無法獲得神經功能 繼續恢復,則需盡早施行手術減壓及固定融合術。
一般病例的脊髓神經功能大部分可恢復,尤以輕癥者更為滿意,康復后可不留后遺癥。但中央管周圍損傷較為嚴重的病例則手部功能難以完全恢復。伴有其他損傷、椎管內有骨塊殘留、椎管矢狀徑小于10 mm及延誤治療者,預后大多欠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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