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藥品區域性批發審批權下放
2013-12-2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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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醫偉達
作者:江*
責任編輯:江帆
[導讀] 日前,***頒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品和**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修改為“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日前,***頒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品和**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修改為“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品和**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原來規定:區域性批發企業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取得**品和第一類**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消瘦的,應當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修改后的規定為:區域性批發企業可直接由企業所在地省(區、市)人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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