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在其網站上發布《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并將于9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捐獻器官必須通過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分配,以技術手段最大限度地排除人為干預。
按國際公認原則對患者排序
《規定》要求,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器官。對于未通過器官分配系統擅自分配捐獻器官的,將依法給予處罰,涉嫌買賣捐獻器官的,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查處。
國家衛生計生委在同日發布的《規定》解讀中說明,器官分配系統是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廣泛征求臨床一線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研發的。該系統嚴格遵循器官分配政策,以技術手段最大限度地排除人為干預,以患者病情緊急程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國際公認的客觀醫學指標對患者進行排序,由計算機自動分配器官。
《規定》還鼓勵有條件的省(區、市)實施轄區內統一等待名單的捐獻器官分配。移植醫院必須將本院等待者的相關信息全部錄入器官分配系統,按照要求及時更新。
禁止轉介潛在捐獻人
《規定》明確,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必須成立一個或多個人體器官獲取組織(OPO),并應明確劃分各OPO的服務范圍,不得重疊,并確保OPO的服務范圍覆蓋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捐獻器官的獲取工作必須由OPO實施,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現潛在捐獻人時,應主動向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為其指定的OPO報告,禁止向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轉介潛在捐獻人。各省的OPO名單和服務范圍的劃分方案應及時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變更OPO名單或服務范圍,應當在變更后72小時內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為確保獲取器官的質量,《規定》要求,OPO必須組建具備專門技術和資質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器官捐獻協調員必須是執業醫師、注冊護士,負責發現潛在器官捐獻者、參與醫學評估與維護捐獻器官的功能等6項職責。這些人員需要通過培訓、考核,并在國家衛生計生委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注冊系統中登記注冊,才可上崗。
8種違規行為將被追責
《規定》明確,全國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的監督管理與協調工作全部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縣級以上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的監督管理工作。《規定》還要求將已經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名單、OPO名單和服務范圍以及經考核合格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名單和聯系方式向全社會公開。
《規定》強調,對于未嚴格按照死亡判定程序進行死亡判定的;違背公民生前意愿獲取其尸體器官,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違背其近親屬意愿獲取其尸體器官的;未通過器官分配系統分配捐獻器官的;未執行器官分配結果的、偽造醫學數據,騙取捐獻器官的;OPO在服務范圍外獲取捐獻器官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向指定的OPO以外的機構、組織和個人轉介潛在捐獻人的;涉嫌買賣捐獻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捐獻器官有關活動的;涉嫌買賣捐獻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捐獻器官有關活動等,都將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或追究刑責。
鏈接
2010年,原衛計委聯合中國紅十字總會啟動了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截至2013年8月9日,共實現捐獻1006例,捐獻大器官2742個。公民逝世后捐獻的器官,占器官來源總量的比例已提高到目前的23%左右(其中肝臟來源已占到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