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計委印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2)
2011-01-2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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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衛生部
作者:大*勒
責任編輯:大彌勒
[導讀] 為建立健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和預警制度,指導醫療機構妥善處置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推動持續醫療質量改進,切實保障醫療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開展事件的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 對于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處置預案,督促轄區內醫療機構及時、完整、準確報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時掌握并妥善處理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時向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反饋,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指導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情況作為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和醫院評優的指標體系。
第二十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健全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組織,建立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審評制度,針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單位在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切實加以改進,并按照規定報告改進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于健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制度,準確上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調查處理及時,整改有力,醫療質量安全水平有顯著提高的醫療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予表揚和獎勵。
對瞞報、漏報、謊報、緩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醫療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相關責任人,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未及時、認真核對醫療機構上報信息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報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對,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時性、完整性的核對,不涉及事件性質、原因、責任等。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計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衛醫發〔2002〕206號)同時廢止。來源衛計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