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計委《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參考衛計委產前診斷專家組擬定的《產前產科超聲檢查指南(討論稿)》、廣東省《產前超聲檢查技術指南》、及從事產前超聲檢查工作的專家提供的產科超聲檢查標準,由中國醫學影像技術研究會超聲分會婦產科專業委員會的專家編寫、并經《全國產前超聲檢查規范化研討會》討論通過了《產前超聲檢查規范(建議稿)》。供從事產前超聲檢查的醫療單位及人員參考。
產科超聲檢查可分為三類:
①常規產前超聲檢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聲檢查;
②系統產前超聲檢查:包括早中孕11~14孕周及18-24孕周進行的胎兒系統超聲檢查。
③針對性檢查。要明確指出產科超聲檢查不能發現所有胎兒畸形。妊娠18~24周時超聲應當檢查出的致命胎兒畸形包括無腦兒、嚴重腦膨出、嚴重開放性脊柱裂、嚴重腹壁缺損及內臟外翻、致命性軟骨發育不良。
一、產前超聲檢查人員要求
從事產前超聲檢查的醫師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承擔中、晚期妊娠系統胎兒超聲檢查的醫師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大專以上學歷,而且具有中級以上超聲醫學專業技術職稱,接受過產前診斷的系統培訓;②在本崗位從事婦產科超聲檢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過產前超聲診斷的系統培訓。
二、產前超聲檢查設備要求
實時超聲診斷儀。承擔中、晚期妊娠系統胎兒超聲檢查的單位,應具有一臺以上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并配有圖像記錄設備。
三、產前超聲檢查標準
(一)早期妊娠一般產前超聲檢查(常規產前超聲檢查)
1、檢查內容:確定宮內孕、診斷多胎妊娠、評估孕周、排除妊娠有關異常(異位妊娠、葡萄胎、胎停育)、排除其他婦科疾患(盆腔腫塊、子宮畸形)等。
2、檢查方法:經腹部超聲檢查;腔內超聲檢查
3、檢查項目:
胎囊(大小、形狀、位置)
胎芽(頭臀長、胎心搏動)
子宮、雙附件
(二) 中、晚期妊娠常規產前超聲檢查
1、檢查內容:胎兒生長參數、羊水、胎盤、確定妊娠數、胎位。
2、檢查項目:測量胎兒生長參數(雙頂徑、頭圍、股骨長、腹圍);評估胎兒孕齡和體重;觀察胎位、脊柱排列、胎心快慢、胎盤位置、羊水量。
3、說明:在實施中、晚期妊娠一般產前超聲檢查中,可能發現無腦兒等畸形,超聲報告要作具體說明,并轉致授權產前診斷的醫療單位確診。
(三)胎兒系統超聲檢查(在時間、儀器和人員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胎兒系統產前超聲篩查)
1、檢查內容:包括常規產前超聲檢查的內容,還應增加對胎兒主要臟器進行形態學的觀察;對胎兒嚴重致死性畸形進行觀察。
2、早中孕11~14孕周檢查項目:
胎兒頭顱和顱內結構、面部(眼眶、鼻骨)、頸部(頸項部皺褶厚度)、四腔心、胃、膀胱、腹壁和臍帶附著處、脊柱、四肢。
3、18~24孕周檢查項目:
頭部:顱骨、大腦、腦中線、側腦室、延髓池。
顏面部:唇。
心臟:四腔心切面。
脊柱:脊椎骨的走向與排列。
腹部:腹壁的完整性、肝、胃、雙腎、膀胱。
四肢:長骨(不包括手、足及指、趾數目)
胎兒臍帶結構及其附著部位。
4、說明:因胎位、羊水少、母體等因素的影響,超聲檢查不能很好地顯示某些結構,超聲報告需根據檢查情況如實記錄。
(四)針對性檢查
針對性檢查宜在系統胎兒超聲檢查基礎上,針對胎兒、孕婦特殊問題進行特定目的檢查。如心血管系統有疑問應進行胎兒超聲心動圖檢查;常規母體血清篩查發現甲胎蛋白持續增高的孕婦進行針對性超聲波檢查以降低開放性神經管畸形的風險。
(五)產前超聲檢查報告
超聲診斷報告應與上述標準一致,陽性結果要有圖像記錄。因為胎兒、孕婦等因素導致對胎兒解剖評價受限的情況,要記錄在報告上,必要時進行隨訪檢查。超過18-24周系統產前超聲檢查時間,根據超聲檢查顯示的器官如實記錄胎兒臟器的檢查情況。
四、產前超聲檢查安全性
目前的科學研究結果表明,胎兒產前超聲檢查是安全的。總體原則是掌握適應癥,在規定允許的最低超聲暴露條件下獲得必要的診斷信息。
五、產前超聲檢查質量控制
貫徹執行人員、設備要求,繼續教育規定,定期統計產前超聲診斷符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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