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一)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原衛計委于2002年組織制定發布了《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規范醫療機構的病歷管理,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化,醫療機構病歷管理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使病歷管理滿足現代化醫療管理需要,醫政醫管局組織專家對2002年下發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并征求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內有關司局,以及31個省(區、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醫政處的意見,匯總修改意見后形成2013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二、修訂原則
修訂對2002版的主要內容進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時在新版的規定中體現了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關精神,體現了新形勢下病歷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與近年***的相關法律法規等做好銜接。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文件整體系統性、條理性加強。
2002年發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共23條,未劃分章。2013版規定分成7章,共32條,從總則、病歷的建立、保管、借閱與**、封存與啟封、保存和附則等七個方面作了更為系統、清晰的規定。
(二)內容更加詳實、具體、完善。
修訂后的《規定》完善了以下內容:增加了《規定》的適用范圍,明確了醫療機構內管理病歷質量的部門,增加了病歷書寫、排序及病案裝訂等有關要求,明確了化驗結果歸入或錄入門(急)診病歷的要求,規定了借閱病歷的具體要求,增加了封存病歷和啟封的相關規定,明確了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或撤銷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歷的保存時間,修訂了門(急)診病歷的歸檔時間。
(三)增加電子病歷管理相關內容,體現新形勢下病歷管理工作特點。
為貫徹落實《**中央 ***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辦公廳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衛計委先后在2010、2011年發布了關于電子病歷系統的規范和通知文件,電子病歷在醫療機構中普遍應用。因此,2013版《規定》明確“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并規定了相關管理要求。
(四)與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做好銜接。
近年新***的《侵權責任法》和《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等法律法規、規范對病歷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出新的要求。本次修訂注重與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的銜接,體現新要求。
為維護患者知情同意權,2013版《規定》中病歷內容增加了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等,同時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的病歷內容也增加了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等。
(五)符合臨床工作實際,更加注重醫患雙方權益維護。
2002版規定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封存病歷原件。2013版明確規定簽封病歷的**件,并規定未完成的病歷在封存后,病歷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既保證病歷資料封存,又維護正常的診療秩序。
相關鏈接:關于印發《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