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衛生廳、財政廳、監察廳、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青海省進一步加強藥物配送工作的實施辦法(暫行)》,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基本藥物、非基本藥物和一般醫用耗材的配送工作。
《辦法》明確,集中采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可由中標企業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備配送資質的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支持規模較大、網絡較全的現代物流企業,郵政物流以及其他第三方物流企業取得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資質后參與配送。提倡配送企業延長配送鏈,在偏遠地區設立中轉機構,努力形成集約化、網絡化配送格局。在中標結果開始執行后的3個月內,中標企業的供貨率必須達到100%,配送企業的配送率必須達到90%以上。在規定期限內供貨率未達到要求的中標企業,取消其產品中標資格,記入不良記錄,2年內不允許參加該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也不允許省內醫療機構采購該企業任何產品;在規定期限內配送率未達到要求的配送企業,取消其配送資格,2年內不允許向省內醫療機構配送任何產品。
另外,《辦法》還對改進配送方式、規范采購方式、建立儲備制度、改進結算辦法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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