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駐衛計委紀檢組、監察部駐衛計委監察局日前印發《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確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的違紀違規問題舉報受理工作,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訊地址、電子信箱和舉報接待的時間、地點,公布有關規章制度;醫療機構應在門診大廳等人員比較集中的地方設立舉報箱,為群眾提供舉報的必要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對收到的違紀違規問題舉報件,必須逐件拆閱,由專門機構或人員統一登記編號。對通過電話或當面反應問題的,接聽、接待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按前款規定登記編號。應健全完善舉報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保證舉報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丟失或損毀。
《暫行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制度。對重大、典型違紀違規問題,必要時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調查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
《暫行辦法》規定,有違紀違規事實,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紀律處分條例》,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需要作出組織處理的,《暫行辦法》給出了五類組織處理措施:一是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職資格或參加有關學術委員會資格;二是扣發績效工資、停薪;三是停職、緩聘、解職待聘、解除聘用合同;四是調離工作崗位、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五是警告、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