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護理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遵守護理服務職業道德。
2.各護理單元有防范處理護理不良事件的預案,預防其發生。
3.各護理單元應建立護理不良事件登記本,及時據實登記。
4.發生護理不良事件后,要及時評估事件發生后的影響,如實上報,并積極采取挽救或搶救措施,盡量減少或消除不良后果。
5.發生護理不良事件后,有關的記錄、標本、化驗結果及相關藥品、器械均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銷毀。
6.發生護理不良事件后的報告時間: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值班醫師、科護士長、區護士長和科領導,由病區護士長當日報科護士長,科護士長報護理部,并交書面報表。
7.各科室應認真填寫“護理不良事件報告表”,由本人登記發生不良事件的經過、分析原因、后果及本人對不良事件的認識和建議。護士長應負責組織對缺陷、事件發生的過程及時調查研究,組織科內討論,對發生缺陷進行調查,分析整個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層級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確定事件的真實原因并提出改進意見或方案。護士長將討論結果和改進意見或方案呈交科護士長,科護士長要將處理意見或方案提出建設性意見,并在一周內連報表報送護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