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