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報告制度(2)
2010-12-14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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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醫院園地
作者:水**南
責任編輯:水北天南
[導讀] 發生在轄區內的所有死亡個案均為死因登記報告的對象,包括在轄區內死亡的戶籍和非戶籍中國居民,以及港、澳、臺同胞和外籍公民
縣(區)級婦幼保健機構死亡報告管理人員每個工作日需上網對轄區內報出的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信息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報告信息及時反饋報告單位或向報告人核實。
對于核實無誤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應于7天內通過網絡對報告的死亡信息進行審核確認。
2.死亡信息的訂正
對已審核確認的報告信息,如發生報告死亡病例死因診斷變更或填卡、編碼錯誤時,應由填報單位及時報告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后者負責訂正。
孕產婦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個案,應由屬地的婦幼機構對報告的病例進行追蹤調查,發現《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副卡信息有誤時,應及時做出訂正。
3.死亡信息的補報
各級疾控、婦幼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期與**、殯葬、計生等部門核對死亡資料,發現漏報及時補報。村醫(社區醫生)定期了解轄區內死亡情況,發現漏報及時補報。
4.死亡信息的查重
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醫療機構每周對報告信息進行查重,對重復報告信息確認后刪除。
(四)資料保存與管理
1.報告單位和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妥善保存死因登記信息原始資料,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由錄入單位和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檔案管理要求長期保存。
2. 報告單位和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定期下載個案數據和儲存本單位網絡上報的原始數據庫,并采取有效方式進行數據的長期備份。
3.死亡統計資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關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公布。
4.對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應由申請人按有關行政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書應明確信息的用途、范圍、時段和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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