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獲悉,由于處置不及時導致冠心病患者死亡,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被市一中院終審判決賠償12萬余元。
62歲的魏老太起訴稱,2010年12月4日,她的老伴靳大爺因出現胸痛、胸悶來協和醫院處就醫,后被收入急診科,并被診斷為冠心病、心絞痛。12月5日凌晨,靳大爺突然出現意識喪失,心律血壓下降,后因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休克。魏老太認為,協和醫院的醫療行為不但沒有緩解靳大爺的心絞痛,反而使靳大爺的病情加重乃至出現死亡的嚴重后果,并索賠63萬余元。
協和醫院稱,醫院的診療行為符合醫學規范,沒有過錯。靳大爺入院時病情已較危重,醫院予以緊急處置并完善相關檢查,病情惡化時也積極予以搶救,整個過程醫院沒有違反醫學診療常規的地方。靳大爺死亡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轉歸,非醫院過錯所致。
訴訟過程中,魏老太申請進行了醫療過錯鑒定,鑒定顯示醫方針對靳大爺危重病情評估不足、重視不夠,未向家屬充分告知,而且靳大爺的心衰也沒有得到有效控制。此外,鑒定還指出,醫院在靳大爺急診留觀期間,在執行查房制度方面有欠缺,存在醫療過失。最終,鑒定結論為,靳大爺的死亡與他基礎疾病較重、病情進展快有直接關系,醫方觀察、搶救不夠積極全面對靳大爺的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醫方應承擔輕微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鑒定顯示醫療機構在靳大爺病情突然轉危后,處置不夠積極,與靳大爺死亡后果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并認定協和醫院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決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賠償魏老太12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協和醫院提出了上訴,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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