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下午在國家衛計委討論如何實施醫師多點執業的問題。13日一早廖新波又將自己的一些想法形成“律規”——醫師多點執業規定(波子哥版)。
第一章 指導思想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醫師多點執業行為,促進我省醫療人才的合理流動,鼓勵區域間、醫療機構間人員和技術交流,提高基層醫療機構診療水平和醫療質量,保障醫師合法執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以及《**中央***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是我省試行醫師多點執業的規范性文件,是我省醫師走向自由執業的過渡性文件。
第二條 醫師是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主體,醫師合法多點執業可以促進醫師的合理流動,是醫療資源合理配置的有效辦法,對提升醫師勞動價值,提高醫師的責任感、自律性、榮譽感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從主觀上可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抓緊落實促進醫師多點執業各項工作。
醫療機構是為醫師提供服務的平臺,醫師多點執業是走向自由執業的過渡,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內涵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為各類各級醫師提供適合發揮聰明才智和職業發展的執業平臺。
第二章 總則
第三條 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受聘在兩個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統稱為“執業地點”)執業的行為。
第四條 執業醫師首次注冊的地點為第一執業地點,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統稱為其他執業地點。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的第一執業地點為我省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醫師。第一執業地點為鄉鎮衛生院、村衛生站(室)的執業醫師暫不納入本試點范圍。
本辦法在廣東省轄區地域范圍內適用。
第三章 多點執業規則
第六條凡取得《醫師***書》,并已在我省執業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醫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在第一執業地點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地域范圍內多個執業地點自由多點執業,不限執業地點數量:
(一)已完成我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
(二)從事臨床醫療、預防工作累計5年以上的。
第七條 醫師在其他執業地點執業時,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應與本人《醫師執業證書》記錄的內容一致,并應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其他執業地點授予的處方權。
在其他執業地點的執業醫師必須將授予處方權的證明粘貼在本人《醫師執業證書》備注欄備查。
第八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醫師來本機構多點執業的,擬聘醫師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及其他執業資質應與本機構核準開展的診療科目、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和其他醫療服務項目范圍相適應。
第九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醫師來本機構多點執業時,應先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對醫師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培訓考核及工作經歷等進行核查,并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做好多點執業醫師的信息上報工作。醫師多點執業的信息由聘用醫師多點執業的其他執業地點通過網絡直報平臺實時上報。
網絡直報平臺是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部門調查取證的渠道。其他執業地點在網絡直報平臺中上報的醫師多點執業信息,是本機構依法聘用醫師來本機構多點執業的憑證。
網絡直報平臺及上報方式等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 醫師未取得其他執業地點的處方權,擅自在其他執業地點執業的,按《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規定在網絡直報平臺中上報在本機構多點執業的醫師信息的,按《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理,并參照《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給予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按每人每次記相應的分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多點執業的醫師應接受各執業地點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其他執業地點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多點執業的醫師進行行政處罰時,應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目中記錄,并應于7個工作日內在網絡直報平臺上報。
醫師被注銷《醫師執業證書》,或在任一執業地點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或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應當暫停或停止其所有執業地點的執業活動。
第十三條 多點執業的醫師應按照《醫師定期考核辦法》有關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的定期考核,由第一執業地點綜合其他執業地點的考核意見,歸入該醫師定期考核檔案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醫師在任一執業地點定期考核不合格,應當暫停其所有執業地點的執業活動,并按《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按作出考核不合格結論的機構的相關安排,進行培訓及再次考核。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考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應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并于7個工作日內在網絡直報平臺上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醫師在其他執業地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責任事故或民事**時,由醫師和涉事執業地點按照“誰聘用、誰執業、誰擔責”的原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凡執業時間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一年累計150個工作日的,在校驗及評審評價時,可納入該機構常駐執業人員隊列,少于150個工作日的納入多點執業人員隊列。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逐步走向全員性契約式管理,支持與創造醫師執業的條件,使醫師走向執業化與社會化。各級醫療機構有責任要求各級各類執業人員規范執業行為,確保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滿足醫療服務需要。
第十八條 條件成熟的地級市,可以探討將醫師多點執業的注冊、管理、考核、驗證的等多點執業交由當地醫師協會或省一級的醫師協會實行行業管理,提高行業的社會自治管理與自律管理能力。試點的地區報省一級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不論在何地執業,醫師凡一年內出現三次醫療差錯和違反有關法規的,均休業1-3月學習和接受專業學會的考核,考核通過之后方可繼續執業。累計出現三次休業學習的,不得多點執業,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等法規,停止在廣東執業。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