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衛生局和市物價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和價格行為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所列的綜合醫療服務類、醫技診療類、臨床診療類、中醫及民族醫診療類、口腔修復材料(含加工費)、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的價格標準,由各醫療機構自主定價。但開展新增醫療服務項目需按有關程序申報核準后才能收費。
《通知》還規定,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擅自設立項目、分解項目收費,不得超出醫囑范圍提供服務收費,并嚴格按病史、醫囑記錄收費。
據介紹,營利性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價格標準仍按照國家和本市價格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執行。各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在醒目的位置上公示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還必須向門急診患者提供服務和藥品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的明細清單,對住院患者每日發生的各項費用應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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