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病已經完全治愈,為啥一直賴著不走?”達州男子唐某因被垮塌的樓板砸傷右小腿住進醫院,經手術最終治愈。醫院多次勸其出院,但唐某始終不愿意,無奈之下,醫院為唐某開出出院證,雙方因此發生爭執。此后,唐某又繼續“入住”另一家醫院……
入住醫院一年多 治愈后仍然不愿走
2009年3月4日下午,唐某在達川區黃都鄉幫村民拆房,被垮塌的樓板砸傷右小腿,被送至黃都鄉衛生院處理后,轉入達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經手術治療,同年6月底,唐某骨折治愈,達縣人民醫院主治醫生多次勸其出院,可唐某不同意。
“我還沒有治愈,就是不能出院。醫院還將我關在保衛室,醫生對我進行人身攻擊。”時隔一年多,2010年5月25日,主治醫生再次勸唐某出院,并要為其開出院證,唐某仍未同意,雙方發生爭執。
“我就賴著不走了,醫院想咋的?”次日,唐某躺在醫院大門過道,阻擋救護車等車輛通行。后醫院保安勸其離開未果,幾名保安將其抬至門衛室。唐某掙脫后,又再次躺在醫院大門過道處。無奈之下,醫院只好報警,通川區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勸唐某撤離仍未果。后經協調,由達縣中醫院救護車將唐某接走。
再次入住新醫院 他竟然又“賴”著不走
唐某入住達縣中醫院后,被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唐某在該院住院治療至2010年6月4日,共10天,用去醫療費2471余元。此后達縣中醫院通知唐某治愈出院,唐某不愿意,隨后醫院未再給他用藥及采取任何治療措施。
“從來沒見過這樣的人,好端端的竟然想住院。”從停藥后,唐某一直在該醫院住院至2012年4月9日,共住院684天,又用去各種費用包括床鋪費、護理費等,共欠醫院18000余元。
“欠醫院的錢,你必須付。”“是前一家醫院的人將我打傷的,要錢的話,找達縣人民醫院去。”達縣中醫院和唐某僵持不下,西城派出所曾多次組織唐某和兩家醫院調解,均未能達成協議。2013年3月,唐某將達縣人民醫院告至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各種費用共計10萬元。
“現在反倒他有理了?醫院沒有過錯。”達縣人民醫院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辯稱,唐某受傷入院治療,未獲賠償拒不出院,反而無端懷疑、責怪、抓打經治醫生,強行堵塞醫院大門,導致醫院不能正常開展醫療活動。院方為排除妨礙將其抬離,屬正當防衛,并無任何人打他,是抬離過程中肢體掙扎接觸所致軟組織改變,沒有出血及骨折。原告長期住在縣中醫院,將醫院當成家,拒不出院,擴大了損失,被告無過錯,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住院霸” 承擔主要責任
經審理,通川區法院認為,唐某到達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傷勢恢復較好,主治醫生多次要求其出院。唐某自認為傷情未完全恢復,拒不出院。2010年5月,醫院再次通知其出院,唐某仍不同意,與主治醫生發生爭吵。唐某稱被醫生打傷,未能舉證。唐某睡在醫院大門通道妨礙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被告達縣人民醫院在勸解原告撤離醫院大門通道無果的情況下,自行將原告抬離,導致雙方發生肢體接觸,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隨后,唐某入住達縣中醫院治療至痊愈共10天,該治療期為合理治療期限,該期間的損失應由被告達縣人民醫院承擔部分賠償責任。2010年6月5日之后費用均為床鋪費,該費用系原告唐某拒不出院所致,擴大的損失依法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院據此判決:唐某各項損失為3300余元,由被告達縣人民醫院賠償其中的40%,其余費用由唐某自行承擔,并駁回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唐某不服一審判決,隨后上訴至達州市中級法院。近日,達州中院二審判決:唐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自行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