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后須在30日內調解結束;對于擺放花圈、倒賣掛號憑證等行為,在勸阻無效下醫院可報警……為進一步加強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蘇州市**擬對**規章《蘇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進行修改。日前,該修訂草案已在網上公示,征求各界意見。
多亮點
醫療糾紛有了專家庫護航
《修訂草案》首先強化了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規定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應當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協調機制。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本級人民**財政予以保障,有條件的市、區調委會可以在轄區內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設立調解工作室,將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延伸至醫療機構。
為增加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權威性,《修訂草案》要求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由醫學、藥學和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庫,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咨詢。
醫療糾紛調解30日內要有結果
在強化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地位的同時,《修訂草案》明確了調解委員會的責任和受理時限。即調解委員會除調解醫療糾紛外,還負責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并需要在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序以及其職責、地址和聯系方式。
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受理后應當指定1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據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調解員參加調解。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的,應當予以更換。此外,調解委員會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解終結,醫患雙方同意延期的除外。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醫調會印章后生效。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自覺履行。
發現倒號黃牛,醫院可報警
對于“醫鬧”以及賠償的具體操作,《修訂草案》進行了補充:對于在醫療機構擺設靈堂、花圈、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以及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等行為,醫療機構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報警。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患方要求賠償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處理;患方要求賠償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應當先行進行醫療鑒定,明確責任。
業內人士分析,上述規定可以將更多的醫患糾紛從院內引導到院外處理,保障醫療機構醫療秩序。數額巨大的賠付先行醫療鑒定,可以保證糾紛處理的公平性、專業性,在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同時,有效防止國有資產任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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