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的書寫規范標準
(1)處方內容: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2)處方書寫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6、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