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產婦阿芳不顧大出血危險堅持要自己生孩子,醫院果斷決定手術救了阿芳的性命。根據法律規定,院方在孕婦神志清醒的情況下未征得其同意進行手術的行為涉嫌違法,院方對此表示無奈。自阿芳的親友處得知,孩子不幸夭折的消息至今還瞞著阿芳。
三年前北京“丈夫拒簽字致產婦死亡”事件發生后,在浙江等地又先后出現了多起因為家人拒絕簽字而導致患者死亡的事件。面對無辜的生命被無情的拒簽字所剝奪,我們可以詛咒患者手術前必須有親屬簽字的規定太死,可以痛恨醫院和醫生的無情自保,可以對怕擔責任拒不簽字者發出怒吼,但我們卻沒有理由停留在無休止的爭執而任由無辜的生命被“拖死”。
廣州發生的這起孕婦拒簽字手術事件盡管與家人拒絕簽字的性質不同,因為孕婦明確表示不同意手術,家屬卻同意手術,但問題是,在病人神志清醒的情況下,家屬能否代病人作決定?在如此爭議之下,醫院和醫生當時作出決定是冒著很大風險的,但正如院方所講作為醫務工作者,這是一個不能不作的決定,即便從理論上說,如果產婦術后出現問題,醫院將面臨成為被告的風險。
這是一個兩難的選擇。假如片面地要求醫院和醫生打破簽字常規直接施行手術,不僅容易為日后的醫療**“埋下”伏筆,而且還可能帶來醫生裁量權過大導致對患者濫施手術。但如果繼續死板地遵行親屬及其患者自身簽字手續,則必將讓此類悲劇不斷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