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原則】
1. 貫徹抗結核化學藥物治療(以下簡稱化療)的“十字方針”:
(1) 早期:應盡可能早發現和早治療。
(2) 聯合:聯合應用多種抗結核病藥物,提高殺菌力,防止產生耐藥性。
(3) 適量:劑量適當,減少不良反應和細菌耐藥性的產生。
(4) 規則:按照化療方案,按時、規范服藥。
(5) 全程:必須教育患者堅持完成全療程治療。
2. 化療方案的制訂與調整用藥的基本原則:
(1) 按照患者不同的病變類型選用國際和國內推薦的標準化療方案。
(2) 對獲得性耐藥患者的化療方案中,至少包含有2種或2種以上患者未曾用過或病原菌對之敏感的藥物。
(3) 切忌中途單一換藥或加藥,亦不可隨意延長或縮短療程。掌握好停藥或換藥的原則。
(4) 治療過程中偶爾出現一過性耐藥,無須改變正在執行的化療方案。
(5) 合并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艾滋病患者避免使用利福平。
3. 痰結核菌陽性的肺結核病患者是治療的主要對象,痰菌陰性但病灶活動者亦應予以治療。
【病原治療】
1. 一般分為強化治療階段(強化期)和鞏固治療階段(鞏固期),標準短程化療(療程6~9個月)方案中強化階段以3~4種藥物聯合應用8~12周,鞏固階段以2~3種藥物聯合應用。
2. 用藥方式:
(1)全程每日用藥;
(2)強化期每日用藥,鞏固期間歇用藥;
(3)全程間歇用藥。
3. 治療慢性傳染性肺結核、耐多藥結核病的可選藥物:對氨水楊酸、丙硫異煙胺、卷曲霉素、環絲氨酸、阿米卡星、氧氟沙星等氟喹諾酮類和克拉霉素、氯法齊明等。
4. 治療慢性傳染性肺結核、耐多藥結核病的療程:強化期至少3個月,鞏固期至少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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