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治療效果判斷標準
1.初、復治肺結核。
(1)治愈:涂陽肺結核患者完成規定的療程,連續2次痰涂片結果陰性,其中1次是治療末。
(2)完成療程:涂陰肺結核患者完成規定的療程,療程末痰涂片檢查結果陰性或未痰檢者;涂陽肺結核患者完成規定的療程,最近一次痰檢結果陰性,完成療程時無痰檢結果。
(3)結核死亡:活動性肺結核患者因病變進展或并發咯血、自發性氣胸、肺心病、全身衰竭或肺外結核等原因死亡。
(4)非結核死亡:結核病患者因結核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5)失敗:涂陽肺結核患者治療至第5個月末或療程結束時痰涂片檢查陽性的患者。
(6)丟失:肺結核患者在治療過程中中斷治療超過兩個月,或由結防機構轉出后,雖經醫生努力追訪,2個月內仍無信息或已在其他地區重新登記治療。
2.耐多藥肺結核
(1)治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①患者完成了療程,在療程的后12個月,至少5次連續痰培養陰性,每次間隔至少30天;
②患者完成了療程,在療程的后12個月,僅有一次痰培養陽性,而這次陽性培養結果之后最少連續3次的陰性培養結果,其間隔至少30天:且不伴有臨床癥狀的加重。
(2)完成治療:患者完成了療程,但由于缺乏細菌學檢查結果(即在治療的最后12個月痰培養的次數少于5次),不符合治愈的標準。
(3)失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①治療的最后12個月5次痰培養中有兩次或兩次以上陽性;
②治療最后的3次培養中有任何一次是陽性;
③臨床決定提前中止治療者(因為不良反應或治療無效)。
(4)丟失:由于任何原因治療中斷連續2個月或以上。
(5)遷出:病人轉診到另一個登記報告的機構。
(6)死亡:在治療過程中病人由于任何原因發生的死亡。
(六)患者出現藥品不良反應要及時就診,并給予正確處置
(七)在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完成治療患者的治療轉歸結果應及時通知當地結核病防止機構
三、病例報告和登記
(一)疫情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法》規定,凡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診斷的肺結核患者(包括**、臨床診斷病 例)和疑似肺結核患者均為病例報告對象。凡肺結核或疑似肺結核病例診斷后,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4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未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 報告單位,應于24小時內向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二)結核病患者登記
1.登記單位。
結核病防止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負責本地區結核病患者的登記工作。
2.登記對象。
活動性肺結核、新發結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結核患者均為登記對象。此外,下列患者也應進行重新登記:
(1)結防機構已登記,中斷治療≥2個月后重新返回治療的肺結核患者;
(2)初治失敗的肺結核患者;
(3)涂陰轉為涂陽的肺結核患者;
(4)結防機構登記的復發肺結核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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