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產程標準及處理的專家共識》之第二產程時限
2018-10-1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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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愛愛醫
作者:房勇
責任編輯:點滴管
[導讀] 第二產程達到超過2h的產婦中90%~95.5%最終經陰分娩,且產褥感染率并不增加;但產后出血、傷口愈合不良發生率和新生兒NICU住院率均顯著升高,與文獻結論相符。所以說,選擇延長第二產程,原則上來講是可以的,但也需要選擇好指征,若是一味地認為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延長第二產程,出現“矯枉過正”的情況也不可取。
眾所周知,過去幾十年一直將第二產程的時間規定為“2個小時”,若是超過2個小時就屬于“第二產程延長”,在臨床上就需要處理了,否則可能會影響母嬰健康。但2014年7月中華醫學會婦產科學分會產科學組提出了《新產程標準及處理的專家共識》。新產程標準的重大變化之一就是重新定義第二產程時限,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降低剖宮產率,促進自然分娩,減少不必要的產科干預。但第二產程時限規定為多長時間可保障母嬰健康,到目前為止還存在爭議。現結合自己的臨床實踐,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適當延長第二產程的時限是比較適宜的。
大量的臨床實踐經驗表明,第二產程時間≧2小時的孕婦中,大多數最總是可已經陰分娩的。在臨床實踐中觀察到,很多“第二產程延長”者的原因主要是:孕婦精神狀態不好,恐懼感明顯增強,體力下降;或者是使用腹壓的方式不正確,對自己失去信心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完全是可以通過正確指導孕婦使用腹壓,加強與孕婦的溝通,增強其經陰分娩的信心,緩解恐懼感等心理作用的方式來克服,且給予足夠的時間來完成,最總是可以順利分娩的,而不需要過多的人為干預,如會陰側切,甚至是直接選擇剖宮產終止妊娠。
二、在選擇延長第二產程的時候,需要確定以下幾種情況:
1、不存在有胎兒宮內窘迫的證據。也就是說,只有在保障胎兒宮內安慰的情況下,才可以選擇延長第二產程。必要時,可以給予吸氧等預防措施。
2、第二產程延長是由于宮縮乏力造成的,且不存在其他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加強宮縮,延長分娩時限來完成分娩。
3、確定不存在明顯的“頭盆不稱”情況。在決定延長第二產程前,需要做**檢查,再次確定有沒有明顯的頭盆不稱,主要內容包括:胎頭位置;骨產道情況,尤其是中骨盆情況;胎頭是否存在嚴重的位置異常,如明顯的過度俯屈或者是過度仰伸,甚至是面先露等,另外,高直后位,前不均傾等也屬于比較嚴重的情況。
4、做好新生兒復蘇及產后大出血的搶救準備工作,是比較重要的。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產科范玲教授有一項研究(2018年),選擇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在本院試產的單胎足月活產病例,均為初產婦頭先露,去除胎兒畸形、前置胎盤病例。其中第二產程>2h者202例,設為研究組(A組),根據第二產程持續時間(t)長短將A組分為3組:2h≤t<2.5h者106例,設為A1組;2.5h≤t<3h者63例,為A2組;t>3h者33例,為A3組。隨機抽取同期**分娩第二產程<2h者234例為對照組(B組)。
結果顯示:
第二產程達到超過2h的產婦中90%~95.5%最終經陰分娩,且產褥感染率并不增加;但產后出血、傷口愈合不良發生率和新生兒NICU住院率均顯著升高,與文獻結論相符。所以說,選擇延長第二產程,原則上來講是可以的,但也需要選擇好指征,若是一味地認為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延長第二產程,出現“矯枉過正”的情況也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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